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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 | 2024-03-22
2024年3月21日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区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所和含泥浆预处理设施在内的中转分拣场所(以下统称中转分拣场所)的专项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守城市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第十条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的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应当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清运,第十八条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送往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三)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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