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为规范我县营业性演出秩序和安全管理,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2.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应当向合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五、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应当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七、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方可经营演出票务,九、演出团体、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必须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县文化和旅游局将依法予以取缔,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