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涉嫌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执法决定,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联系地址:昆明市龙泉路691号邮编:650000联系人: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盘龙大队联系电话:0871—65217549昆明市盘龙区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