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开发区绿通商务酒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日经开市监处罚〔2023〕5号处罚名称日照经济开发区绿通商务酒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结果罚款200元,行政相对人名称日照经济开发区绿通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姓名刘钊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013:49:22处罚机关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371102数据更新时间2024-03-2013:49:40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