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赫章县蜜蜂养殖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建议的函各乡镇(街道),赫章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0日赫章县蜜蜂养殖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蜂生产管理,结合赫章县养蜂生产实际,未经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第四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养蜂业主管单位,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证明运输蜂群,第十三条养蜂者养殖云贵高原中蜂50群(箱、桶)及以上可以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适当方式及时发出公告,第十六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和蜂产品的监管,第二十条县养蜂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第三章蜂群疫病防控第二十二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切实加强对县内种蜂和蜂群的检验检疫工作,第二十三条县内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种蜂和蜂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