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第四条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第七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第十一条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第十八条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条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