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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自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4-03-18
工信厅消费函〔2024〕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促进废旧纺织品、瓶片等废旧物资高质、高效、高值循环利用,根据《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第15号公告)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工作,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申报及自查工作,二、前期已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附件1)须开展自查,如实填报《已公告企业自查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尚未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附件3,涉及环保的情况需提供2023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需提供2023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四、省级工业主管部门需对企业填报的《自查报告》《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填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附件4),五、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自查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5月31日前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附件:1.已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名单.doc2.已公告企业自查报告.wps3.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doc4.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doc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3月11日(联系人及电话:李德利15810426273吴桐010-6820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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