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单退圩堤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单退圩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单退圩堤运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圩堤及圩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二)财政部门负责圩堤建设与管理资金、分洪补偿等资金拨付和监督工作,由省、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科学研判、统筹调度单退圩堤分洪运用,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调度运用辖区内单退圩堤,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单退圩堤运用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圩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分洪准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汛前组织对单退圩堤进退洪设施运行状况、双退圩堤扒口或平毁后有无复堤复堵等情况进行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在汛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单退圩堤的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单退圩堤分洪区内的种养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十九条因分洪运用造成的下列损失予以补偿:(一)农作物、养殖和经济林损失,分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损失情况,第二十三条分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平退圩堤管理、分洪运用和补偿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