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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明区科学技术局 | 2024-03-18
即受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相关科研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委托并指导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科研诚信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章信息记录与信用评价第十一条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进行信息采集和记录,第十二条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其身份、社会信用和科研活动信息,第十三条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负面信息是在参与科研活动中违反科研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第十四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负面清单》对责任主体过程管理中发现的有证据表明的负面信息予以登记,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根据科研活动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负面信息开展科研信用评价,(四)对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由省科技厅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指引》开展调查和处理,(五)对信用评价为B的责任主体自被记录起2年禁止其申报或参与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资格,(六)对信用评价为C的责任主体自被记录起3年禁止其申报或参与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资格,可分别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和惩戒措施:(一)对其负面信息被记录事项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指引》开展调查和处理,(三)责任主体被记录的负面信息经修复后再次有负面信息被记录,第二十一条科研活动责任主体可以向省科技厅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第二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信用信息修复不予受理:(一)负面信息被记录不到3个月,省科技厅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信用信息修复主体提供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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