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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2024-03-14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打印]时间:2024年03月14日各市、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并于3月31日前将首批申请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名单报送省厅,电话:024-62788545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3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规范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序,深化试点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改革,第三条申请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应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协调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管理工作,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第五条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申报材料包括:试点产业园区申请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园区规划及规划的批复,第六条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试点产业园区依法依规推进以下环评改革试点:(一)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第八条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开展年度跟踪评估工作,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4年3月8日印发附件试点产业园区申请表一、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名称通信地址园区级别国家级□省级□园区类型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其他□(注明具体类型)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主导产业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情况:二、园区环境管理情况园区所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管控类别及主要内容: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园区风险防控管理情况:三、园区管理机构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四、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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