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我区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乐籍或代表长乐区参加市级及以上级别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和管理,第三条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实施工作由区文旅局具体负责,第五条奖励分配原则(一)运动员在各级竞赛中按获得录取名次给予竞赛奖励,第三章教练员奖励第六条教练员培训成绩奖励(一)直接带训我区运动员获得录取名次的教练员,(二)直接带训我区运动员获得多项录取名次的教练员,第七条教练员输送奖励(一)长乐区输送到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成绩,长乐区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金的20%予以奖励,(二)长乐区输送到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市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的,第四章其他奖励第八条破纪录奖励在长乐区组队参加的综合性运动会决赛中,对破纪录的运动员给予破纪录奖励,第十条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奖励教练员培养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连续培训运动员满一年),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0.8万元,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0.2万元,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