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七条预算单位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第九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会同预算单位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第四章项目库建设、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库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主预算单位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单位应编制年度绩效目标,(五)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编制预算、分配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七章预算调剂和调整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申请新增不属于专项资金支出的,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实现专项资金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绩效目标基础上,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健全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一)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二)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常态化监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执行、监督、绩效管理等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