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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促进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3-12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2.鼓励盘活存量资产及资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二、支持品牌载体创建4.鼓励围绕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旅游街区、文旅集聚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文旅融合示范区、新消费空间等,〔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5.鼓励创建世界级旅游景区、世界级旅游度假区、世界最佳旅游乡村,〔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三、支持文旅新场景建设6.鼓励旅游景区、酒店民宿、街区、集聚区等运营小剧场、沉浸式演出等文旅演艺业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9.支持酒店民宿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11.支持文旅及相关产业融合创新,〔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2.鼓励国有文博场馆、美术馆、文艺院团等场所进行旅游化改造并开发经营性文旅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15.加大游客招徕力度,〔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6.鼓励自主开展文旅宣传推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18.提升“微笑扬州”旅游志愿服务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20.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文旅领域就业创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七、支持金融赋能文旅企业2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22.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融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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