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民航管理部门、军航军管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本市低空飞行领域的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低空空域划设和分类利用、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建立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健全本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协同推进低空空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飞行规划制定、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第二章产业规划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将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低空经济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等规划建设,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提升产业规模效益,第四章基础设施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并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规范,市人民政府主导统一建设标准的、互联互通和可共享的物理基础设施和信息基础设施,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市场主体批量化生产、低空航路和飞行服务共建共用,降低新型低空应用和创新企业的进入门槛和成本,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下列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一)低空飞行起飞降落、应急机动、充(换)电及电池存储、货物中转及装卸、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二)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预警、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三)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部门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智慧化建设,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原则,做好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与衔接,第二十二条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结合土地、环境、气象等条件,并综合考虑经济、安全、人口密度、飞行需求、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推进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预警、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低空智联管理平台包括:低空空域准入与注册中心,低空数字空域图建设,空域控制区、适飞区管理与航线规划平台,低空空域基础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系统,飞行网络化管控红绿灯指挥平台、低空智联展示中心等低空飞行服务功能,第二十五条市民航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服务、公安、国安和数据管理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本市低空数字空域图,并推动低空数字空域图按照规定开放共享,低空数字空域图应当融合基础地理数据、城市建筑数据、人口数据、设施数据、标线数据等相关信息,图中包括基础三维地形场景、立体分层网格空域信息、航路信息、起降场等基础设施信息以及气象、信息场、电磁场等空域环境支撑信息,为低空无人航空器飞行、预警、避障提供基础图服务,第五章飞行服务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低空空域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市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快推进低空飞行快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等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加强低空飞行在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进行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