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宣传推介等工作,第四条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科技特派员(含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督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第五条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三)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水平、科技服务经验、实际工作能力且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召开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签署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和派出单位三方服务协议,了解派驻单位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作为本单位年度绩效评价、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不定期抽查科技特派员到岗及服务情况,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县两级人才办会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工作任务或因工作需要调整服务单位的,(三)科技特派员基层服务经历和工作成效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五)科技特派员可根据相关规定提供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推广等有偿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和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相关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