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属地街道(乡镇)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第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对重要设备、重要岗位应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十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十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第五章设备设施第二十二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第二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