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第七条管委会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基建计划)是指以年度为单位在开发区范围内使用管委会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委会下属各业主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均应纳入管委会基建计划,经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经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报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报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管委会主任审批,经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审核、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定,经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报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报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审批,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报管委会分管基建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二)付款申请表送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工程概算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项目:由规划建设局编制付款申请单,3.工程概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规划建设局编制付款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