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4.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分为场馆类、旅游景区类、教育培训类、传媒类、研发创作类等5个类别,(2)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在科技周、科普日等国家和全市重点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2.旅游景区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突出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旅游景区(点),申报旅游景区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认定,能够通过文字、图片、实物、互动视频等形式展示景区内的科普元素,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3)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4)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开展传播创新文化、报道科技新闻、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技成果、举办科普活动、解读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