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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 | 2024-03-04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东方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方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十条个人建房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个人建房高度限制:道路红线宽度为40米(含40米)以上的街道两侧层数不超过8层,道路红线宽度在20至40米(含20米)以内的街道两侧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在不影响和占用生态管理空间、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城市规划“五线”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下,联合报建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相关规范要求,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个人建房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第十五条个人建房建筑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含)且不超过三层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或超过3层的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个人建房的报建审批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个人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但个人住宅建筑高度均不得超过20米(含20米),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会商后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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