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以下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后继续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在书面告知违规事项后,仍未按期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现责令以下人员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退回,请涉及人员尽快前往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办金桥西街双子楼东楼一层办理退款业务,现将稽核意见进行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后仍拒不退回的,将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请于公告期内向太原市尖草坪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反映,并提交书面意见,联系电话:0351—5648108(失业待遇发放科)、0351—5652303(审计稽核科),附件:《太原市尖草坪区丧失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须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