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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 2024-03-04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doc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2月8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doc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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