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第三条【管理权限】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统筹做好项目规划、审批核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监管,第二章项目规划第四条【规划管理】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明确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第九条【项目选址】项目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等要求,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第四章项目审核第十一条【审核权限】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报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赋予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第五章项目建设及验收第十四条【质量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第二十条【运行统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每年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月度、年度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有关监管机构应责令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