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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4-03-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23日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缓冲区内码头、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政府和街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缓冲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义务)缓冲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交通、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在组织专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第七条(生态补偿政策)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适用于缓冲区,市、区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第八条(管理要求)缓冲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第九条(负面清单)在缓冲区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禁止新建、扩建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等涉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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