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存量奖指对考核当年度出口额超出50万美元且当年出口额高于上一年度出口额的,按照上一年度出口额每出口1美元给予0.003元人民币奖励,对考核当年度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出口超上一年度基数部分进行奖励,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奖励,第四条对当年新发生出口业务且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与第三条出口增量奖可叠加享受),企业以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每出口1美元给予0.06元人民币进行补贴(此政策与其他出口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万元人民币,外方股东当年度累计实际到资或增资达到1万美元至10万美元(不含1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达到50万美元至150万美元(不含1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第九条本细则所需政策支持经费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上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