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街道行政区域)租赁住房涉及违反建设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镇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涉及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十条租赁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出租人出示本人、共同居住人及共同经营人的身份证件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线下办理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录入至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涉嫌违法出租行为的,并自发现涉嫌违法出租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发现涉嫌违法出租行为的书面通知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书面回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书面通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向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出租防控及查处情况,第二十九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业务的指导、联系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