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按专利创造第一、二、三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三)专利实施: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第十五条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应对诉讼资助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等身份主动维权,其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超10万元、国内不超3万元,其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超1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每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1万元,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专利代理师在本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连续服务5年以上的,给予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给予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