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宁农计〔2024〕3号江北新区经发局、财政局,二、贴息兑现流程(一)主体告知各合作银行和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在2月22日前及时告知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贴息信息,(二)贷款情况汇总请各合作银行在2月29日前完成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清单,填写《2023年度各合作银行贴息资金预算明细表》(附件1),以发票、贷款合同、利息缴纳流水为主要证明材料,材料提交由主体和各合作银行配合完成,其他贴息主体需提供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正规发票,提供主体贷款合同、利息缴纳流水等相关材料并盖章,于3月31日前向服务对象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2023年度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台账,于6月30日前填写《2023年度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确保贷款贴息资金足额、及时发放至各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予贴息,3.其他条款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农计〔2019〕4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金陵惠农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宁农计〔2021〕26号)文件要求执行,4.请各合作银行、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与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作,附件:1.2023年度各合作银行贴息资金预算明细表2.2023年度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南京市财政局2024年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