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为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档案局等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聊城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部署安排: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第九条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第十一条认定评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并聘请专家成立聊城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第十二条社会公示:市商务局在商务局网站对拟认定的聊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第十七条聊城老字号标识的知识产权属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市商务局收到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聊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一)被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聊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聊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聊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聊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市商务局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