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原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按要求移交后并入本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代为补偿银行等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以及运转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日常产生的审计、法律等相关费用,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牵头机构,第三章扶持对象第十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市内企业和已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的合作机构,(三)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已按要求向资金管理人备案,原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提交产品方案后自动延续成为合作机构,则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融资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合作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承担,由合作机构填写《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送表》,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三条合作机构主导负责借款企业贷后管理工作,合作机构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资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核,由资金管理人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向合作机构划付相关补偿金,工作小组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由资金管理人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存续期内发生的符合损失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