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等相关要求,以母子基金架构运行,母基金管理机构可对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行使一票否决权或采取其他方式对子基金进行监管,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中前述四类主体的出资,对于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安徽省以外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投资额,具体包括:1.在基金存续期内,3.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不属于引导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八)优先情形以下申报的子基金在满足《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的要求下,管理过2只及以上股权投资基金,除母基金外,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或承诺在正式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二)投资立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子基金进行立项,(三)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对候选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计划开展投资谈判、协议签署、基金出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