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5号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2024年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工作,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的登记和认定工作,第三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学时登记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逐级审核的管理体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学时登记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授权区内国家级、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学时登记认定工作,第五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十)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业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十)参加其他形式自治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业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第九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第十一条依托“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系统”(以下简称学时登记认定系统),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将考核合格人员推送至学时登记认定系统,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任务60学时及以上,第十五条经授权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