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8日清远市北江游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北江游船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条在本市北江干流水域从事北江游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北江游船的水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北江游船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北江游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经营北江游船运输业务,第七条申请经营北江游船运输业务,北江游船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十条从事北江游船班轮运输业务的经营者,第十一条北江游船应当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第十四条北江游船经营者应当与停泊的客运码头经营人签订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务协议,第十五条北江游船经营者开展夜间运输经营活动的,第十六条北江游船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第十七条北江游船经营者应当建立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北江游船经营者应当就经营服务中的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