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梳理,我局已实现地方设定的证明事项清零,现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定的保留证明事项公开如下:序号证明名称适用事项依据证明内容证明形式出具单位审批主体1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或承担过的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资料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以下(含乙、二级)资质许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从事该项业务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批准文件及验收评估资料省、设区市、县(市、区)文物部门(部分涉及外省)设区市文物部门2人员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以下(含乙、二级)资质许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数量和从业人员达到法定标准社保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各技术行业相关部门设区市文物部门3人员证明材料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职称证书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设区市文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