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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4-02-09
包括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等,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的立项咨询、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以及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监督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的其他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第三章信用记录与评价第五条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制度,第七条良好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第十条项目承担(申请)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一般失信行为1.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未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诚信相关规定或项目合同书等约定报告或督促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等情况,第十一条项目承担(申请)人员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一般失信行为1.未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诚信相关规定或项目合同书等约定报告项目执行等情况,第十二条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一般失信行为1.违反《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关于专家回避原则的要求,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信用评价,第十九条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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