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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财政局 | 2024-02-08
图解:《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文本解读:《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JMBG2024010江人社发〔2024〕2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附件: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355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2024年2月7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2月7日印发(咨询电话:3935281)江门市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除用于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外,以及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的项目中遴选一批市级优秀创业项目,具体补贴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基层单位的服务规模和工作绩效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批准的其他扶持就业创业项目支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支持方向和范围、分配办法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前发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公告(项目评审或认定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印发前已安排的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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