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生态环境风险有关的管控要求,国家、广东省生态环境标准没有规定的,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四)有利于保障生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六)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和广东省已有标准,(三)属于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四)国家、广东省生态环境标准没有规定,或严于国家标准和广东省标准,(二)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四)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四)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其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国家、广东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与相关国家标准和广东省标准是否协调配套,(四)文本编写是否规范,(四)与实施有关的政策措施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