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集体决策、项目储备、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活动,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第五条申请本节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第二节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第九条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不超过20家,同一事项不可与本规程第十一条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中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同类项目重复申报,不予资助:(一)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本市知识产权维权类专项资金资助的,奖励条件和标准为:(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二)项目主题应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资助标准为: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五)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二)申请人上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清单,需提交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效、预算方案等相关材料及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