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满足奖励条件的长春市限上商贸企业,二、奖励条件(一)在库限上商贸企业2024年零售额(营业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且全年增速高于全市限上社零额年度增速的限上商贸企业,2024年零售额(营业额)达到1亿元且全年增速高于全市限上社零额年度增速的限上商贸企业,全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额达到4000万元的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三、奖励标准(一)满足奖励条件“(一)”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和20万元资金奖励,(二)满足奖励条件“(二)”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三)满足奖励条件“(三)”的限上商贸企业,批零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住餐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四、实施程序(一)市商务局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六)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七)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