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验收方式(一)省工信厅负责项目的验收评价工作,省工信厅可委托推荐单位(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开展验收评价工作,主要对《项目任务书》中的攻关内容、攻关方案、考核目标、攻关投入等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三、项目申请验收或延期(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个月内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省工信厅委托推荐单位)开展验收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到期前2个月通过推荐单位向省工信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验收通知后5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终止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评价,承担单位已投入的自有资金不足已下拨专项资金4倍的,(三)省工信厅承担省本级组织的项目验收相关工作费用,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95分):项目奖励资金总额按照项目实际攻关费用的1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予以确定,90≤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95分):项目奖励资金总额按照项目实际攻关费用的9%且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予以确定,80≤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90分):项目奖励资金总额按照项目实际攻关费用的8%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确定,D档(一次验收未通过、再次验收通过):项目奖励资金总额按照项目实际攻关费用的7%且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予以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的二个月内向项目推荐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