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第七条科技成果评价应包括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第四章评价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申请,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评价机构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二)通过评价机构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二)具有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工作经验,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评价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专家库的建立和完善程度等,(参考《科技成果五元价值评估指南》)第二十九条基础研究类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是否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基础研究类成果主要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应用研究类成果主要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科技成果主要评价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软科学研究类科技成果主要评价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