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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 | 2024-01-31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现将《商洛市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商洛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商规〔2024〕005—市政府003)商洛市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创建、命名和管理等评审程序,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第二章标准第五条市级卫生单位标准:(一)组织管理1.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单位议事日程,第八条市级卫生村标准:(一)组织管理1.有爱国卫生管理组织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第三章申报第九条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创建每年申报一次,创建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实行自愿申报,(四)申报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第十条申报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三)相关基础资料: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含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开展情况)、无烟环境建设、垃圾分类、病媒生物防制、健康细胞建设等,第四章评审和命名第十二条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审工作包括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对达到市级卫生单位、镇、村标准的,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应加强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县区爱卫会应加强对辖区内市级卫生单位、镇、村的日常管理,需重新创建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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