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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4-01-29
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验收、并网等程序,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做好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纳入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发展专项规划,各有关部门指导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备案、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并网设计评审申请,(六)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和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九)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核验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八条项目设备管理(一)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第九条并网调度管理(一)新型储能电站的涉网设备及系统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第十条施工安全管理(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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