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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安区人民政府 | 2024-01-25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资助工作是指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高中学段(含中职)特困生住宿费(以下简称住宿费资助)、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职学校国家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中小学特困生学生服费(以下简称学生服费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等各级政府设立的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幼儿园)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实施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全校(园)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基本申请条件:(一)宝安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申请条件:(一)宝安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第四章资助申请和评审第十四条资助申请和评审工作由学校(幼儿园)按学年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一)按学期申请的资助类型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职学校国家免学费、高中阶段(含中职)特困生住宿费补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四)申请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学生应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受助学生名单,第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按规定受理学生或家长的资助申请,提交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予以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对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表现好的学校(幼儿园),第六章资助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各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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