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县属国有自营和上级投资县属不控股项目不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业主单位应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质量等实施过程监管,工程建设主体(含设计、勘察、测绘、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当年应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第九条项目入库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业主单位等原则上不予调整,第十三条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审计决(结)算等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调整批复,业主单位需全程参与项目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管理(包括工程实施中的设计经济指标的评价),第六章投资(造价)控制第二十一条建安工程费概算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编制造价预算,业主单位应将审核后的施工图纸及预算等资料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材料、工艺、技术等的监管力度,第三十八条县审计局、项目业主单位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工作时,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纳入挂图作战考核,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