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五条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按要求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窗口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前,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要对建筑垃圾进行消纳处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布的运输企业名录中选择承运单位,第十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时段、线路运输、严禁超载,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采取信息化手段管控运输渣土、土方等散装物料的车辆的行驶路线,第四章消纳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三条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智能化监管平台,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综合考核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