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要求,通过对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科学有序修订,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242号)文件精神以及《四川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技术方案(2022年版)》规定,为配合全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部署并开展了彭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项目工作,从而进一步完善全市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体系,修订成果已通过省级技术审查,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成果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公众若对该成果具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公示时间内向我单位提出(联系人:高东,最终彭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省政府公布为准,附件:彭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