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适用于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四条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2022-2025年在本区获得认定(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时间为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章支持标准第五条首次认定补贴:对在本区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六条重新认定补贴: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四章补贴流程第八条对于符合“首次认定补贴”和“重新认定补贴”支持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流程如下:(一)发布通知:区科委根据本办法梳理拟支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四)决定:区科委将拟补贴名单报区产推办审批,第九条对于符合“优质高企引进补贴”支持标准和对补贴类型有异议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具体流程如下:(一)发布通知:区科委根据本办法发布补贴申请通知,(三)审核:区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区级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征求意见,(四)决定:区科委将拟补贴名单报区产推办审批,第五章附则第十条符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张江相关政策给予认定后一次性补贴,本办法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