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原则,征收主体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协调修缮保留,除《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中需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管理的,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属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的,应在出具相关批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与支持,第十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第二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予以适当奖励,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