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稻产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现将开展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指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是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二、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主要包括用于满足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三)育秧设施设备,根据上级下达补助资金安排、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开展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1),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对通过设施建成阶段核验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80%),在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后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20%),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资料(含附件2),七、有关要求(一)报送材料包括:申报表、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方案)、承诺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账户复印件、用地证明、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育苗基础相片、其他附件材料等,(三)关于集中育秧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方面如有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