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业用地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工业用地红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由《佛山市工业用地红线划定》(以下简称《红线划定》)确定的工业集聚区和工业用地红线的划定、修改、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红线划定》管理应当遵循“不减有增、以增定改、跨区平衡、空间集聚、提质增效”的原则,工业集聚区、工业用地红线规模可以跨区级行政区域平衡,第六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红线划定》的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线划定》的日常管理和产业监管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划定与修改第七条《红线划定》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红线划定》,(四)市自然资源部门将《红线划定》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过程中落实工业用地红线,市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每5年组织对《红线划定》进行整体评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工业用地红线规模和修改工作,第三章现状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现状工业用地管理台账(以下简称管理台账),工业集聚区内非工业用地红线管控的其他用地可按详细规划和地块开发细则实施,第五章实施保障第二十二条通过下列多种途径提升工业用地供给水平:(一)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优先保障工业用地红线内的建设用地规模。